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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H的最新司法解释,重新整理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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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sdzero 于 2010-2-4 15:36 发表
枪毙就枪毙吧怕什么啦,老子就是要下片,没有片看还不如让我死了呢
这位小哥够爷们!“被犯罪”的同义词相当于当年大宋共和国的总理兼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的秦桧审判陆军总司令岳飞时候的判决书的关键词“莫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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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cbzy1983 于 2010-2-4 18:21 发表
首先,我是自己看的,我不传播,我就不是犯罪
其次,既然洗浴歌厅啥的都能差不多的合法化了,为啥老是揪着咱这帮自娱自乐的人呀
最后,还是庆幸现在我只是没犯罪吧
这位朋友说的真好!我领会了你的意思了,奶奶的,这年头不抓强奸犯专抓自慰的,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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