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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传播H的最新司法解释,重新整理了一下。 [打印本页]

作者: dotastar    时间: 2010-2-4 13:35     标题: 传播H的最新司法解释,重新整理了一下。

哎,之前在网易复制过来的 条文内容,结果刚才去china com cn 溜了一圈 发现网易 之前的新闻把 《解释》和《解释》二 混淆了。(后面复制了《解释》和《解释》二 的完整内容)

但是其中的逻辑 似乎没有错, 就是 《解释》二 指向了 《解释》第三条 ,然后《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数量为第一条 的二倍 既是违法。
之所以说“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里的解释 指的是 《解释》,而不是《解释》二 ,是因为,如果是指向的本解释的话,那么没有必要写出 《解释》的全称,而应该直接写 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可以了。
另外,《解释》二 的第十二条,也可以看出, 《解释》和《解释》二 是两个独立的称呼,并不互相代指。


2010年2月4日新生效的《解释》二
china com cn/policy/txt/2010-02/03/content_19363122.htm
china com cn 的,应该是肯定准确了。

主要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目前不清楚的是 上面的第一条,是指的 10个的,还是20个的。是10个的话,不以牟利为目的 就是20个, 不然就是40个。


这个解释里 不牟利的部分 是为了解释,刑法的第三百六十四条 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下面是原文,解释 和解释二都有---------------------------------------------------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0]3号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本帖最后由 dotastar 于 2010-2-6 02:57 编辑 ]
作者: 247820    时间: 2010-2-4 15:01

不是吧,20个旧就犯罪了,那SIS的淫民们不得全部枪毙了啊
作者: handsome198383    时间: 2010-2-4 15:03

完了.我肯定是要被枪毙的了.不过也没事,这种事JC不会到处看别人电脑去找,把BT啥的下载用代理.还不至于到处抓人那地步呢.
作者: poiuytrewq01    时间: 2010-2-4 15:08

呵呵 有啥用都是给老百姓定的 抓的有几个是当官的? 二奶有多少? 顺便说一下本人有1000张DVD色情光盘 就自己看 怎么地?!
作者: jjc2009    时间: 2010-2-4 15:13

神奇的国度,把人民培养成淫民后,又把淫民当成囚民来对待了。
国民的不幸啊
作者: x64116253b    时间: 2010-2-4 15:17

我也要给枪毙了哦,天朝万岁啊,以后淫民继续奋斗吧
作者: hxc66    时间: 2010-2-4 15:22

以牟利为目的才能治罪的,这跟我们关系不大,要是连我治罪的话,估计监狱呆不下了。光色中色的就有几百万人。
作者: 39575772    时间: 2010-2-4 15:22

国家管的真严,电脑了有3G的A片都被罚500元,看过一篇报道。
作者: simplejoker    时间: 2010-2-4 15:30

神奇的国度,把人民培养成淫民后,又把淫民当成囚民来对待了。这句话好经典
作者: asdzero    时间: 2010-2-4 15:36

枪毙就枪毙吧怕什么啦,老子就是要下片,没有片看还不如让我死了呢
作者: dotastar    时间: 2010-2-4 15:52

引用:
原帖由 hxc66 于 2010-2-4 15:22 发表
以牟利为目的才能治罪的,这跟我们关系不大,要是连我治罪的话,估计监狱呆不下了。光色中色的就有几百万人。
牟利为目的 是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不止判两年。

其实政府还是对淫民够宽大了,光看,不牟利的话,只判两年。 保证不枪毙,非常地仁慈.
作者: bati321    时间: 2010-2-4 15:53

管他呢,自己下自己的,只要不传播都不会有多大关系,最好去查查官员包养的问题,这才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本来就男多女少,某些人在占有好几个,剩下的不犯罪都怪了,经济和社会都是一样的道理。
作者: aajj895    时间: 2010-2-4 15:55

法就是拿来管老百姓的,官是互卫的。其他怪了,日本、德国等都有合法的成人制度,为什么中国没有呢,是老百姓水平不够,还是我们的官站得高啊?喜欢一刀切,把认为不好的盖盖住,然后就和谐一片,自己就该包二奶的,该搞情人的,该泡夜总会的自己享受。老百姓找个片自慰一下都叫犯罪。神奇的国度。
作者: feiwuliuguang    时间: 2010-2-4 15:59

也是,现在在自己的手机里面存储点小黄的东西都要被抓
国情啊,去TMD中国国情
作者: polouo    时间: 2010-2-4 16:02

要入罪请看片,没有片叫啥盈利。一切以中国政治上国商勾结为主。
作者: 大白痴    时间: 2010-2-4 16:05

妈的,这不是典型的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吗?下几个片子都不行啦?
作者: 潇洒看图    时间: 2010-2-4 16:19

这何止是战栗、惊恐。简直是在要命,国家什么都管,什么都审,我们还有什么可乐的?看个片还能被判刑,那就判吧!
人活着总的有兴趣才行。
作者: tigerson    时间: 2010-2-4 16:22

现在的社会可真是搞笑,据说贪官搞了20个女下属,强奸10个幼女,可都是堂面上的纪律处分,继续该搞女人搞女人去。而我们屁民只是为了能够用5姑娘发泄一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下载了20部总数不超过1G的人类生命繁殖的百科片,就要去坐牢,真是太悲剧了。太不公平了。
作者: 永远的FATE    时间: 2010-2-4 16:44

意思就是说我们全部都要被伟大的ZF悲剧掉?
作者: 5北极    时间: 2010-2-4 16:51

这是一个神奇的国度,只有无聊的,还有更无聊的档.
作者: whxnx    时间: 2010-2-4 17:11

什么东西总该有源头啊~什么东西能让这东西在电脑上传播这么厉害啊~户连网啊~真TM白痴一样还这搞那搞的~直接把中国电信搞求了~把电脑行业灭了撒~小姐不去抓来抓我们意淫的~什么世道啊~
作者: dogcatdog    时间: 2010-2-4 17:12

国家疯了。。。。一边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一边抓黄片。。。神经病
作者: shahuhu    时间: 2010-2-4 17:25

这一法律规定是看来是为了纯粹的震慑,这么低的条件一年就得判多少人?
作者: ultramanshen    时间: 2010-2-4 17:26

这叫我等P民如何过日子,没事专找我等P民麻烦,也不想想如何治理腐败问题,光司法权不独立就已经让我等P民够受的了
作者: cacaicai    时间: 2010-2-4 17:28

国家政府为什么要这样打击网络淫秽
一部分还不是政治的需要 就如对待谷歌一般
作者: haohao1114    时间: 2010-2-4 18:00

楼主有点危言耸听了,色这个东西只要有男人女人就不可能禁的绝
作者: ccbzy1983    时间: 2010-2-4 18:21

首先,我是自己看的,我不传播,我就不是犯罪
其次,既然洗浴歌厅啥的都能差不多的合法化了,为啥老是揪着咱这帮自娱自乐的人呀
最后,还是庆幸现在我只是没犯罪吧
作者: h980140    时间: 2010-2-4 18:21

哪里有啊
这还让不让人话了?
哎 没劲,,,
作者: 阿嬷的乖孙    时间: 2010-2-4 18:44

那全中国的男同胞不是都要进去了?枪毙的也不少阿?看中国人口太多了?
作者: phdyangguang    时间: 2010-2-4 18:50

引用:
原帖由 asdzero 于 2010-2-4 15:36 发表
枪毙就枪毙吧怕什么啦,老子就是要下片,没有片看还不如让我死了呢
这位小哥够爷们!“被犯罪”的同义词相当于当年大宋共和国的总理兼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的秦桧审判陆军总司令岳飞时候的判决书的关键词“莫须有”。
作者: phdyangguang    时间: 2010-2-4 18:52

引用:
原帖由 ccbzy1983 于 2010-2-4 18:21 发表
首先,我是自己看的,我不传播,我就不是犯罪
其次,既然洗浴歌厅啥的都能差不多的合法化了,为啥老是揪着咱这帮自娱自乐的人呀
最后,还是庆幸现在我只是没犯罪吧
这位朋友说的真好!我领会了你的意思了,奶奶的,这年头不抓强奸犯专抓自慰的,什么东西!
作者: 绝乖囝囝    时间: 2010-2-4 18:56

额,这不以牟利为目的也能算是是犯罪么 还是头一次听说啊
作者: dotastar    时间: 2010-2-4 19:00

引用:
原帖由 ccbzy1983 于 2010-2-4 18:21 发表
首先,我是自己看的,我不传播,我就不是犯罪
其次,既然洗浴歌厅啥的都能差不多的合法化了,为啥老是揪着咱这帮自娱自乐的人呀
最后,还是庆幸现在我只是没犯罪吧

这第八条不是特别标红了吗?

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多学习文件精神,不然连倒底应该关几年都不知道。
作者: 2109039363    时间: 2010-2-4 19:05

按字面意思理解,下载应该是属于利用国际互联网复制或查阅的范畴内,这样我就不理解了,做为一个成年人难道在网上下几个A片自己在家看都违法了?简直就是独裁!
作者: chargingstar    时间: 2010-2-4 19:10

胡扯的吧,要是那样几乎所有的男人都得进监狱了
作者: pal97dos    时间: 2010-2-4 19:49

我也够枪毙的资格了 虽然成为SIS的淫民不久
作者: HJZHAHA    时间: 2010-2-4 20:08

个人觉得,这是个人的自由,老百姓有低俗的喜好权利(其实也不低俗),只要不危害他人,没必要说什么犯法,定罪!这是权利!
作者: hongbolubo    时间: 2010-2-4 20:31

完了完了, 当了天国的子民这么久, 从来都是老老实实做人,过马路走横道线,开车不带胃病的人,看到老太太摔倒在地上也不去扶的,从不上访,不暴力抗法, 不招谁不惹谁, 唯一的乐子就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看点毛片,都犯了王法了,给祖上扶黑了,看来我要被逐出家门, 罢了, 我带着我的硬盘去自首吧,争取个宽大处理. 再见了, SIS的兄弟们, 我们牢里见吧
作者: bg19890608    时间: 2010-2-4 20:37

头可断,片子不能不下。不让下片,这不是要命么!
作者: chesterb    时间: 2010-2-4 20:42

不过根据携带行为的定义来看,只要是自己用的,就不算构成犯罪的,所以下载也不一定就会违法
作者: 一生飘如陌上尘    时间: 2010-2-4 21:06

传播都是罪,那么实践岂不是十恶不赦了?那还要不要结婚了,干脆克隆算了
作者: coolgood    时间: 2010-2-4 22:31

最近扫黄打得很厉害啊,把国内很多网站都关停了,有着闲工夫不想着反腐,只想这折腾群众,老胡不是说今年不折腾吗?
作者: wzhubing    时间: 2010-2-4 22:38

要是只下载不传播呢?怎么定罪?以自用为目的的不能有刑事责任吧?
作者: yandongqi    时间: 2010-2-4 22:42

楼主理解的好像不对吧,下载自己看怎么会是犯法的事情呢
作者: gundam016    时间: 2010-2-4 22:44

我敢保证,90%的男人都是曾经下过或者看过A片的,而且绝大多数人都看过或者下过不止10部的。那么法律应该怎样惩罚这么大男人呢?
作者: lfox422    时间: 2010-2-4 22:50

全部前提都是以盈利为目的  我都是自用 嘿嘿~
作者: righttop2009    时间: 2010-2-4 23:02

哎 只要20次 下载 晕了 那我还是要下啊
作者: dyh99    时间: 2010-2-4 23:09

哈哈,如果真的是这样估计我都被判枪毙几百次了。如果真的执行了不是监狱比房子修的还多最少60%的男人判无期吧。
作者: 陆哥    时间: 2010-2-4 23:14

不是真的吧。要是这样,可怕中国的监狱要爆满了
作者: jubaosex    时间: 2010-2-4 23:21

想来有点怕怕,做人还是低调点好,不过那警察还真管得过来
作者: a1233213    时间: 2010-2-5 00:13

感觉非常扯..新闻不会是假的吧.
我就不信中央那些人没看过XX.
作者: gww1116    时间: 2010-2-5 00:16

为什么国家突然对扫黄这样的领域加大力度呢?

有转移国内主要矛盾之嫌疑

比如腐败现象,高房价高医价现象等
作者: dkbluec    时间: 2010-2-5 00:16

这个太恐怖了,20个就要犯罪了,我现在的电脑 上百部电影,那不是 要把牢底坐穿了哟
作者: ghostz    时间: 2010-2-5 00:33

哈哈  照它这么说 我够枪毙一百次了   遗臭万年了
作者: qingtianzu    时间: 2010-2-5 00:34

监狱外面都没人了啊朋友再见,啊朋友再见吧再见吧,咱们都监狱里去见吧,监狱外面都没人了
作者: 俺有枪    时间: 2010-2-5 00:40

难道真的只许州官放纵,不许百姓败火吗?也不知道一楼的说的是真的吗?
作者: mylyylll    时间: 2010-2-5 00:42

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这一点就免了大多数人的罪
作者: ultraclean    时间: 2010-2-5 01:05

下载也管哪?那中国人口起码会减少一半吧?
作者: cxa29    时间: 2010-2-5 01:22

那要枪毕很多人了啊,哈哈,思法部的同志们如果是闲到蛋痛
作者: weineng    时间: 2010-2-5 01:32     标题: 下载

不管他们这些衣冠禽兽说些什么,或想什么办法,制定出什么新的法律,我们大家依旧是我行我素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下载自己喜欢看的片子。
作者: 沈圣衣    时间: 2010-2-5 01:49

楼主就是卖驴的秀才,更是标题党领军人物。真是文不对题。
作者: tlw1103    时间: 2010-2-5 02:21

是下载就算犯罪啊?自己观看也算吗?不传播给别人哦
作者: wenrouchuizi    时间: 2010-2-5 02:24

这个不可能吧,看20个片子就犯罪,那中国人9成以上就都进监狱了。
作者: haohaoyao466    时间: 2010-2-5 03:08

个人估计下  中国男人80%以上枪毙  幼儿园及小学的  等至18岁合法年龄再枪毙
作者: 雷克萨斯    时间: 2010-2-5 08:14

此贴应该支持一下,国家应该关注什么,是不是民生是大事,一个下载算什么么?物质生活就那样了?难道连精神生活也不让享受?为什么叫成人影片,就是让成人看的?可惜啊!一肚子窝囊话都说不出来,有那功夫多整治贪污腐败,多维护民生吧!
作者: wandonghua    时间: 2010-2-5 08:24

遭了我要死好几百雌了怎么办啊!我今天去自首!希望政府给个宽大处理
作者: yvfeichai    时间: 2010-2-5 08:47

罪大恶极的淫民表示压力很大。

不过这个消息百度不到,只百度到04年的消息,和这个开头一样,中间相当不同。
作者: Stlucefer    时间: 2010-2-5 08:56

20个?这个数字不知是怎么确定的,难道20个以下就没事吗,这不就是说可以下载淫秽视频吗,但是到20个以上难道就发生质的变化了吗,真不知道这帮人怎么想的
作者: W地瓜    时间: 2010-2-5 09:06

大家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呵呵  看样以后和尚尼姑要多了
作者: kkk1976    时间: 2010-2-5 09:12     标题: 该条款需要补充

1、一个社区有10个以上非法的洗头房,社区负责人要当做违法处理;
2、一个城市有10个以上非法的性活动场所,城市负责人要当作违法处理;
3、一个省有10个以上非法的涉及性活动场所,省负责人要当违法处理;
4、一个国家有10个以上非法的性服务场所,国家领导人要当做违法处理。
作者: 小貓釣魚    时间: 2010-2-5 09:13

这个问题很严峻啊。。。我刚好下了19个。。。不知道要不要再下一个?纠结中。。。
作者: julyapo    时间: 2010-2-5 09:17

警察们都还在绞尽脑汁想来sis呢,他们不会主动来查的,警察都很被动的
作者: zerocode    时间: 2010-2-5 09:30

看来以后还不如嫖来的好呢,嫖MM最多就是罚钱嘛
作者: galley    时间: 2010-2-5 10:46

照这么说,这里的大多数人都可以拉出去枪毙了,很好,这样这个世界就和谐多了,啧啧~
作者: 草妮123    时间: 2010-2-5 11:04

大家在被枪毙之前要多下点过过瘾。不然真被枪毙了,没过多少瘾就死可惜啊。
我现在是电驴,BT全开。
作者: keepig    时间: 2010-2-5 11:10

果然看的心惊肉跳,看来,我等P民,这辈子也就这样了。
作者: murrain    时间: 2010-2-5 11:24

照此看来我们大家都已经死过几十次了,真是够狠的啊
作者: pok12    时间: 2010-2-5 11:38

靠,后悔把以前下过的片子大部分给删除了。
作者: 李文皋    时间: 2010-2-5 11:57

不要怕,sis的淫民多着呢,恐怕一时半时抓不完,实际操作性不强,可能性不大
作者: 老爽    时间: 2010-2-5 11:59

犯罪的人多了,没被弄住不就没事了嘛!各位色友可要小心了,以后得罪人当心被人揭发电脑中存有>20的片子,哈哈!
作者: shakayile8    时间: 2010-2-5 13:02

我难道会被以“看A片过多罪”逮捕,并判刑?还是个包着几房“二奶”的贪官来执行?!
作者: zy21315    时间: 2010-2-5 13:09

没事干就去管管贪污 城管 就知道不想管吧 那就只好管我们这些P民了呗
作者: feidao001    时间: 2010-2-5 13:12

还是把下载的片子刻成光盘保存比较保险,万一泄漏了有人问起来,就说捡的,看法律如何定性~
作者: pupett250    时间: 2010-2-5 13:12

不会吧.现在那个80 90 70 60后电脑里面没有几十部A片的.要是都抓这个没有人做事情了
作者: N10    时间: 2010-2-5 13:22

天朝上国威武,我等P民不得不服啊。男女比例这样搞平衡么?
作者: 0013007    时间: 2010-2-5 13:56

呵呵,20个违法?那我岂不罪恶磊磊了,靠,有这功夫还不如查查官员包3奶的呢
作者: fick810717    时间: 2010-2-5 17:29

靠,不小心又犯法了,不知道中国的监狱坐的下吗
作者: 烟烟一吸    时间: 2010-2-5 17:52

这些所谓的官员还想干什么 种菜的不抓 卖菜是不管 反倒要把吃菜的都崩了 没病吧 做刀的没事 卖刀的正常 买刀的却犯法了 这是要健全法律啊 还是要搞垮中国的互联网啊 谷歌已经退出中国了 你中国互联网政策在世界上已经臭不可闻了 还想干什么啊 大家上网看什么查什么这纯属于是个人隐私的事 又不是在牟利 传播 如果按他们这个说法去做的话 一个孩子犯法了 那老师 爹妈等等等等也就都该崩了 因为这些人都是在教育这个孩子的人啊 有直接责任的啊 是不是还应该株连九族啊 悲哀 真是中国人的悲哀  中国有那么那么多的正事等着某些人去管呢 怎么就没见一个人去管管呢 真是无语了 两口子在家看A片都不触犯刑法呢 上个网看看一些东西就犯法了 我怎么就想不明白了呢  还要干什么啊。。。。。。还想干什么啊。。。。。还想要老百姓怎么样啊。。。。。。。。。。。。???!!!!!!!!!
作者: 五季    时间: 2010-2-5 17:53

神奇的国度,把人民培养成淫民后,又把淫民当成囚民来对待了。这句话好经典
作者: guns_n_foxes    时间: 2010-2-5 17:55

说是这么说,没逮着不就不罚了嘛
现在这个社会现象是止不住的
作者: aa13626468    时间: 2010-2-5 18:03

无聊透顶,有时间搞这个 就先把招妓的官搞掉再说。
作者: hebaihan    时间: 2010-2-5 18:25

最高司法有病吧,买不起房还不让我下片子,白痴法规
作者: niepeng13    时间: 2010-2-5 19:55

不仅是黄片,连携带淫秽物品都有罪!那从安全套到充气娃娃,我们还能带啥?
作者: rt860113    时间: 2010-2-5 20:38

彻底无语了,这里对传播的定义扩展的这么开,我注意到连播放行为也包含在内了,那试问如果我自己拍摄了自己的所谓“淫秽表演”,然后放在了我的手提电脑里(所谓的移动终端),并且非组织性的独自观看,并且数量达到了其法律所规定的限额,是不是我也要被定义为“粗暴地”践踏了其法律?
作者: xu1008    时间: 2010-2-5 21:19

完了,看来要无期了。。。。丫的,坚决把俺就违法了,怎么办吧
作者: 真红鵺鵺    时间: 2010-2-5 22:00

好吧,
曾经未成年上网时犯罪
现在玩网游上网时间过长是精神病
看看A有违法了
作者: ldc2224    时间: 2010-2-5 22:09

真是神奇的国度.不过很纳闷如何调查我们有多少所谓淫秽的物品呢.难道由执法人员客串下黑客来调查?
作者: jerome7890    时间: 2010-2-5 22:21

下完就删 不传播 应该问题不大吧!
不过国内就是喜欢没事找事的 不小心就会被和谐掉
作者: tiankongsola    时间: 2010-2-5 22:42

SIS的网友就够他们抓的了,也只有我们天朝把房地产作为经济支柱之一,却连色情业都不敢公开发展
作者: chhaoch    时间: 2010-2-5 22:43

真是个和谐的社会,只准当官的包就不许百姓嫖,现在连看都不准淫民们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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