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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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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liney
时间:
2009-4-15 10:12
标题:
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
新闻追踪:
男子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
偷窥判强奸罪?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据报道,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点小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
闪电“赶”他回家
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知道事情败露,再也没有机会下手了,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
“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翻墙进入刘某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为什么要判他强奸罪?
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中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中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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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判强奸罪?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不敢再偷窥了,原来偷窥等于强奸。那我们在大街上偷窥MM们,看她们的丰胸、美臀,有时走光还有意外收获,那也是犯罪,有时还想入非非,叫做意淫,那也是犯罪,都要抓起来,从今天开始要小心哦,小心判个强奸罪,冤不冤啊!
作者:
weige1444
时间:
2009-4-15 11:34
他也太他妈的有才了,想强奸人也不要先上树呀,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以他的智商,应该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吧,
作者:
fhy1839stc
时间:
2009-4-15 11:43
法律这个东西永远是说不清楚的,前几天看三个女的把一个16的孩子强奸成性无能了,结果中国法律的强奸只有对女子实行的性侵犯才算,那个男孩就这样白费了,欲哭无泪啊,真是。。无语
作者:
belongsm
时间:
2009-4-17 11:15
反过来再看看习水的事情,这几天的确闹的沸沸扬扬的,无奈,水太深,我们平民,还是老实一点吧,不然就算是距离5000米以外有个女的告你强奸她,你也会锒铛入狱的
作者:
f120117
时间:
2009-4-18 18:57
看来以后在路上走路时要闭着眼了,万一看到个美女,心中一激动也要被判强奸了
作者:
sshhxx005
时间:
2009-4-18 19:52
这是什么鸡巴教授,是不是学法学的时候吃过屎,看也算强奸,我不相信他在街上没有偷看个漂亮妹妹的屁股或者胸,看到漂亮又性感的妹妹不会意淫,装圣人?还是真阳痿?难道书是从屁眼中间读进去的?毛爷爷说的话他都不记得了,什么叫做理论联系实际。什么教授应该是叫兽才对
作者:
ghj154
时间:
2009-4-18 20:36
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
按照<刑法>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1主体当然符合 2强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 3强奸罪犯罪客体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
刑法第236条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看了帖子觉得有些不解 搜了些资料给大家比照看看 在下认为男子的客观方面的定性为强奸未遂有些牵强 爬在树上偷看充其量也是在预备犯罪 预备犯罪的停止是没有开始的犯罪和《刑法》23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是不同的概念 前者就算嫌疑人自认犯罪 也只能属臆想 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作者:
身瘦骑乳
时间:
2009-4-18 20:46
唉,看来YY也是犯罪了,这样的话,我们都够枪毙好几回了
作者:
q7v12
时间:
2009-4-18 20:49
这样就是强奸罪?
我真是服了 下回也不能意淫了 这样也是强奸罪
这个世道真是什么人都有啊
作者:
gg1985
时间:
2009-4-18 21:58
这样天下不是每天都有多起强奸罪了。YY是多么频繁的一件事啊……
作者:
鬼影子
时间:
2009-4-19 19:18
完了,我够判上百年了。这判决肯定有不妥的地方,如果他不承认,其实什么证据也没有。
作者:
荃心荃意
时间:
2009-4-19 19:41
可怜的人啊,看来要好好学学法律了,要不就惨了
作者:
xk893301
时间:
2009-4-20 09:30
可以肯定的说,这个男的脑子有毛病。可悲的是那个教授脑子也有毛病。偷窥也能解释成强奸,这教授可真病的不轻,而且肯定是个瞎子,是在偷看老婆洗澡时被老婆戳瞎的。眼晴也能强奸?那中国男人还不都死的死判的判,真亏他说得出口!唉,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每天都在发生神奇的事,尔等都见怪不怪了,最多发发老骚罢了。
作者:
迷虫
时间:
2009-4-20 10:59
无法理解。这个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的什么犯罪预备形态,符合犯罪中止的规定,更是不知所云。照他这么说,狼友们在大街上偷窥美女,像强奸她,但是由于身旁有路人而停止了,也要判个强奸?
作者:
110degege119
时间:
2009-4-20 11:08
判的好 首先要明白 他的意图是强奸 不是简单的窥视 只是强奸未遂而异 不过前面也讲到了 他喝酒了 酒壮英雄胆啊 我以后得戒酒了 不喝了 不然判个几年 我可不想
作者:
c28126
时间:
2009-5-3 16:23
那个教授脑子也有毛病。偷窥也能解释成强奸。
作者:
william_0906
时间:
2009-5-3 16:27
我晕啊,这傻X太牛了把,直接跳进去来的直接点,跑什么跑啊,唉
作者:
zhuqq1234
时间:
2009-5-3 16:37
只能说他倒霉,还上树!胆小就不要学别人。
作者:
wo010101
时间:
2009-5-4 01:08
这样都判强奸罪啊,那全国强奸犯不是多的关不下了吗,这最多也只是性骚扰,虽然那名男子的行为令人感觉气愤,看问题还是得客观,这样就判强奸罪,有点过于保护女性权宜了
作者:
小苗子
时间:
2009-5-4 06:21
真是缘木求鱼的现代版,强奸上树干嘛。法院的人也太钻牛角尖了,贻笑大方。
作者:
tlq302
时间:
2009-5-4 10:36
这样就是强奸罪?
我真是服了 下回也不能意淫了 这样也是强奸罪
这个世道真是什么人都有啊
作者:
nbpi
时间:
2009-5-4 12:17
我靠从法律上来讲可能算构成犯罪,不过实际想想这哥们啥都没做也被判强奸罪不是很冤枉?
作者:
haohao898
时间:
2009-5-4 16:46
也不知中国的法律是怎么样的,这样的也能定为强奸罪
作者:
z0777888999
时间:
2009-5-4 18:00
意淫也犯罪 還讓不讓人活阿 這樣警察不就忙翻了嗎
作者:
53783356
时间:
2009-5-4 20:34
不容易啊,强啊,YY是多么频繁的一件事啊
作者:
DAVIDBLESS
时间:
2009-5-4 21:03
我觉得罚的太重了些 有猥亵罪啊 为什么要往强奸罪上判?
照这样判 性骚扰也是强奸?众所周知的 在车展上 T台上等等地方
对着模特裙底乱拍的记者多了去了 那些人怎么没被抓?
怎么就不被判个强奸罪?这些还都是惯犯!还都是多重强奸罪 轮奸罪!
那个什么臭屁的川大法律教授 我看无非也是沽名钓誉之辈
关于偷窥案子国际 国内的案例多了去了 都没有按照强奸来判过
我看那教授光想弄点新鲜的解释来标榜自己罢了 “强奸”岂是那么容易就能犯下的案子?
作者:
kkxi
时间:
2009-5-5 07:04
这也判强奸
是不是搞错了
肯定是那个李某想强奸那个女人是某高官的妻子
不然就是某富豪的妻子
作者:
Bernard87
时间:
2009-5-5 09:10
有才 中国特色好像看簧片别拘留一样 有人声色犬马无人问 老百姓看黄片发帖都被抓 WHAT A COUNTRY!!
还想说 为全家老小计 忍了
作者:
mikoa
时间:
2009-5-5 10:30
标题:
多谢楼主
关键是那男的回答确实想强奸真的很傻啊,他可以只认是偷窥的。
作者:
lj5567962
时间:
2009-5-5 10:33
这个李某是不是弱智啊,即使真的有强奸的意图也不能对警察说啊,如果主动承认是想去偷窥她的最多弄个拘留。
作者:
caomeizhu9
时间:
2009-5-9 16:48
偷窥就判一年 这个判刑有点重了啊 ! 女方是不是有背景?
作者:
zdream
时间:
2009-5-9 18:01
yy不是罪。只要你不把你所想的付诸行动,谁又能知道呢?
作者:
xiou5244
时间:
2009-5-9 18:06
我很无语耶,你说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你装点电子仪器不就好啦,有必要什么事都自己亲自动手吗?这样多危险啊
作者:
小人物的悲哀
时间:
2009-5-9 18:10
七楼的兄弟讲解的很是仔细,在下学习了,谢谢!
作者:
wx1983wxxx
时间:
2009-5-9 19:29
天天厚颜无耻的说男女平等,全是放屁男女在强奸这种事上面从来没平等过。
作者:
畅所欲言
时间:
2009-5-9 19:59
现在的法律本身就不是很完善 所以在定罪的过程中有很多冤案 错案 更不排除那些拿钱买罪的假案
作者:
gaozhiliang
时间:
2009-5-9 20:15
这兄弟就是没经验没心理素质啊,谁让他招供这么老实的。
作者:
finalstager
时间:
2009-5-9 20:25
哎, 那个男的真成冤大头了
这等事都让他碰上了, 只能说他倒霉呀
作者:
ustcerwang
时间:
2009-5-9 20:56
不会吧,这个都可以判强奸罪,以后我也要小心了。安全第一
作者:
kamisama
时间:
2009-5-9 21:01
这也算犯罪啊。大街上那么多MM不是都可以乱告了?MM穿着暴露点跑上街然后见谁不爽就告?我真汗
[
本帖最后由 kamisama 于 2009-5-9 21:03 编辑
]
作者:
无耻无耻
时间:
2009-5-10 03:02
强奸?汗!这样都算啊!那我坐在地上还不强奸全世界人了
作者:
imdtx2000
时间:
2009-5-10 14:21
没有背景,再加上得罪的人有点啥来头,或者办案民警心情不好,再或者办案民警心情一好!
你想不变成强奸都难!
不奇怪了!
没有在把一些没有破获的陈年旧案拉到你头上弄你个10年8年已经是人家开恩了!
感谢上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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