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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偿命的逻辑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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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偿命的逻辑与诡辩

杀人不偿命的逻辑与诡辩




      古往今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确切地说,故意杀人,应该偿命,这是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最近,轰动全国的“李昌奎案”的峰回路转,让民众震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的解释,让民众大开眼界。

一.几个简要情况


      1.案情始末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的李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管费用的琐事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为什么这点小事就争吵打架呢?原来2007年李昌奎家人曾托人向陈家说媒,遭到拒绝,两家积怨有了矛盾。李昌国的弟弟李昌奎,没有与陈家姑娘王家飞谈上对象,怀恨在心,一直伺机报复。李昌奎获知其兄李昌国与王家争吵后,从四川西昌(打工)赶回村。5月16日下午1点钟,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和她的弟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纠纷为由,同王家飞争吵厮打。李昌奎把王家飞裤裆撕烂,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并用锄头把王家飞敲打致死。李昌奎还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上。之后,李昌奎又将王家飞和王家红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一审判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判决强调,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同时指出,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后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3.二审判决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最近,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天成有就二审判决进行解释时,语出惊人。所以,不得不说说田成有何许人也。

      有关资料介绍,田成有,男,汉,1965年4月生,云南省富源县人。1982年~1986年年云南大学法律系,本科,1986年~1989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攻法理学。1996年破格评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9年破格评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任云南财贸学院副院长。2003-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2005年9月,田有成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

      5.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赵建生

      其实,直接与李昌奎案二审判决有关系的不是田成有副院长,而是赵建生副院长,因为,第一,他是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第二,他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厅级)。换句话说,赵建生副院长才是决定李昌奎最终生与死的最高权力者。

      有关资料介绍,赵建生,男,汉族,1955年2月生,山西平陆人,197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一级高级法官。1970年5月参加工作。历任富民县人民法院院长,富民县委副书记、书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新闻发言人。2008年9月25日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11年1月,晋升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正厅级)。省纪委委员,云南省法学会副会长。

      6.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李昌奎案的审判长是赵伟,代理审判员是王开武和何丽萍。

      上述有关情况,有利于破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昌奎案二审谬误的来龙去脉。

   

二.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之比较



      1.杀死人的数量比较。李昌奎杀死两个人,一个18岁的女孩王家飞,一个3岁的弟弟王家红。药家鑫只是杀死女服务员张妙一个人。

      2.犯罪目的比较。李昌奎是主动滋事并报复杀人。药家鑫是因为非故意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认为农民工难缠而将被害人张妙杀死。

      3.犯罪恶劣性比较。李昌奎先将王家飞实施强奸,然后有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同时,李昌奎又惨无人道的将无辜的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3岁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上。药家鑫是将被害人张妙连捅七八刀。

      4.从轻处罚理由的比较。李昌奎与药家鑫都是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5.主动经济赔偿的比较。李昌奎被迫赔偿被害人家属2万多元。而药家鑫赔偿被害人家属是4万多元,其父母愿意变卖房产等继续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补偿。

      上述比较说明,第一,李昌奎比药家鑫杀死的人多。第二,两者都是故意杀人,李昌奎主动滋事,先奸后杀,并乱杀弱小无辜,药家鑫是意外交通事故后产生杀人动机。第三,药家鑫家属比李昌奎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更为积极和主动。第四,投案自首、交代罪行和悔罪态度等,李昌奎没有比药家鑫更为特殊的表现。

      鉴于上述比较,药家鑫故意杀人要偿命,李昌奎故意杀人不偿命,第一,国法对先判者药家鑫不公,第二,国法对死者王家飞和王家红不公,第三,国法的弹性对中国人权不均等。换句话说,药家鑫死,李昌奎不死,国法不容,天理不容。

   

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挑战国法、挑战民心


       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如下问题:

       第一,中国是法治国家,还是人治国家;是国法高于权利,还是权利操纵国法。

       第二,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严格依照严谨、明确的法律条款办案,还是依照上层高官或所谓法律权威的理论、原则和理念办案。

       第三,中国大陆的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依照中国大陆的法律办案,还是参照西方国家法律法典办案。

       第四,现在发生的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办案,还是依照十年、二十年后中国可能出现的法律法规猜想办案。

       第五,中国法官的神圣职责是严格执法、铁面无私,还是博弈法律、诡辩法理。

       法官也好,老百姓也好,讨论李昌奎案,首先对上述五点有共识,才能站在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平台上说话。换句话说,法官也好,老百姓也好,关于李昌奎案的讨论,有法律条文依据就是公理,而援引中国现行法律条文之外的任何理论、理念、原则、政策和领导讲话,都是亵渎中国法律的尊严,都是对民众民心的挑战。

   

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执法机构,不是法律研究会


      1.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昌奎案作出回应。副院长赵建生和田成有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上述解释的关键问题是:第一,“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法律条文是唯一的权威的依据,而所谓自首和认罪的事实是可与不可两者选择取向,刑法政策不可替代严肃、严谨的法律。人命关天的大事是按照法律办事,还是按照政策办事,是法治与人治区别的关键。第二,“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这句话清楚的说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不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是在研究和利用所谓的刑事政策和法律的基本精神。这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是在李昌奎案中研究刑法对策。

      2.赵建生副院长回应二审改死缓问题时,强调“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

      上述解释的关键问题是:第一,李昌奎先奸后杀王家飞,之后摔死无辜的3岁的王家红,根据什么“宽严相济”,跟药家鑫案“区别对待”吗?第二,药家鑫杀死一个人不属于“少杀慎杀”法理,而李昌奎杀死两个人,还有无辜的柔弱的3岁小孩,则属于“少杀慎杀”法理,这个法理是公理还是歪理邪说,不言自明。第三,“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集体决定,集体负责,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主管副院长和审判长推脱责任的借口。

       3.赵建生副院长强调,“死刑是刑事处罚的最高点,法官在判死刑时,除了国家法律规定,还要依照国家当前刑事政策的指导。”透彻地说,国家法律规定与国家当前刑事政策是什么关系,两者不一致或者相背离,法官是执法法律还是执行政策,如果政策高于法律,还要法律和法治干什么,还要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干什么?

      赵建生副院长解释,现在法院在适用死刑时首先考虑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质。如故意杀人案,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案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类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相对要小。

      言外之意,赵建生副院长以及有27名委员的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不是属于“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而是属于另“一类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后者对“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相对要小”。那么,第一,两家发生纠葛之后,李昌奎专程赶回村到王家主动滋事,是有意还是无意,是好意还是恶意,是解决问题还是蓄谋报复?第二,将王家飞先奸后杀,仅仅是为了解决民间矛盾和邻里纠纷吗?第三,3岁王家红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将其倒提摔死?第四,李昌奎这样禽兽不如、如此凶恶残忍之徒,并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吗?

      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

      上述解释的关键问题是:第一,“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意思是李昌奎是否应该杀人偿命,并不应该以民众意愿与情绪为依据、为转移。那么,李昌奎是否应该杀人偿命,应该以国家法律规定为依据,还是以所谓政策和理念以及集体投票方式为依据?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已经是赵建生、天成有和赵伟等的投票工具。第二,“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杀人偿命是国家现行法律还是陈旧观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执法机构,还是修改和制定国家法律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有取代“人大”之雄心壮志。第三,“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其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种种借口背离国家法律规定,才是对国家法律和法官神圣职责的玷污。

      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李昌奎“轻易草率地剥夺”了王家飞和王家红两条生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冷酷地呼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对李昌奎不能“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那么,就是向世人宣布:凡是属于“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事出有因”,先奸后杀一个人的犯罪不需要偿命,再杀死一个人也无关紧要,杀死三个人是否需要偿命,还有待冷静思考。
宽恕了李昌奎,对王家飞和王家红的生存权和人权公平吗,平等吗?

      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10年之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都有什么改变,谁也说不清楚。李昌奎案发生在现在时,却要思考将来时的猜想,为成为10年后的标杆和典型挑战现行国家法律,人们在想,关于李昌奎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进行未来法律研究的探讨,还是实事求是地严谨严肃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是李昌奎的生命诚可贵,还是王家飞和王家红的生命轻于鸿毛?

      好了,不想再多说了。最后,只是希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排除私念和杂念,依法办案,少扯一些与现行法律规定无关的东西;赵建生、田成有和赵伟最好回避此案的重审,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让民众看到国家法律在云南省土地上的尊严与威望。


[ 本帖最后由 guiguziabc 于 2011-7-18 04: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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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围观,不语,也不想语,如果这个“赛家鑫”不死这个社会就很动乱哦,为什么因为有先例啊,强奸杀人这样的重罪都不用死啦,嗯,很好,我们伟大的法官说十年后这个案子是一个标杆是一个典型,他说得没错,如果真的不用死了,十年后这个社会就到处都是强奸的啊,杀人的啊!家都以它这个案子为标杆了嘛!如果这个案子真的这样判决了,记住了,云南的兄弟们你们就守在那个法官的家附近看到他家的女人出来你就去强奸他,人多了就一起上!然后去砍死那个法官,记住啦一定要去自首,而且要主动交代罪行哦!这样你就不用死了,所不定找个牛逼点的律师还可以搞个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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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是这样的世道,谁也无奈啊!黑白颠倒,乱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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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无罪!强奸有理!
猫了个咪滴!这么恶劣还不拉出去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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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案子已经重新审理了,静观其变吧,期待一个公平的结果。
楼主的分析非常的到位,不论是从对比上,还是从分析上,
都说的非常有条理,就从楼主的分析来看,只要是个有正常思想的人,
就应该能够分辨出来,这个李昌奎的案子是轻还是重,
是应该轻判还是应该重判。
连我们这些对法律不太懂,只懂得通常法理的普通人都能够看明白的事情,
我真的很纳闷,为什么那些自以为水平高深的法律专家们,也就是那些法官,却说出了那样的厥词

[ 本帖最后由 xwz 于 2011-7-18 18: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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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洗牌了。社会的最后这道防线,被这些人把持着,不乱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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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不死的好,让他用一辈子来还债,要是死了,就太便宜他了,还是把牢底坐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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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真的是太乱了,中国的依法治国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实现,这么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还不能让民众满意那政府还能有什么公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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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怎会花了这么大的成本,培养了这么一群低能的法官?他们还能称之为法官吗?如果判案的法官有朝一日被杀,杀法官的罪犯当场自首,一定可以判死缓,或许判无期徒刑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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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干掉院长,然后马上去自首,死缓啊,两个副院长够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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